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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翔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翔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翔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翔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翔翔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翔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马翔翔(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38的存款人民币376074.9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汝明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