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宗义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宗义,陈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2276号原告邱宗义,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廖柏祥,陆川县马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坚,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邱宗义与被告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邻居关系。被告因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6日收到借款后,当即立写借条:“今借到邱宗义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元),在2016年元灯前最少还伍万元整,在2016年农三月份还清。否则后果自负。”原告在2016年追还借款时被告只还款30000元。现在我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利息,敬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坚归还借款169000元;2、判令被告陈坚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按年息率6%自逾期起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邻居关系。被告因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6日收到借款后,当即立写借条:“今借到邱宗义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元),在2016年元灯前最少还伍万元整,在2016年农三月份还清。否则后果自负。”原告在2016年追还借款时被告只还款30000元。另查明,2016年农三月底公历是2016年5月5日。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所立借条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9000元及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坚归还借款本金169000元给原告邱宗义;二、被告陈坚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期间的利息给原告邱宗义(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6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即199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8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正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