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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XX诉李XX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58号原告牛XX,男,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牛XX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牛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