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XX诉李XX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58号原告牛XX,男,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牛XX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牛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