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司救刑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广凤行政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街头镇三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023司救刑01号救助申请人陈广凤,性别女,51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长枫村1组17号。申请人街头镇三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2日以陈某1遭受胡秀部交通肇事致死,其妻陈广凤患病,且有未成家儿子,家庭生活困难。而肇事行为人胡某年龄已高,还有残疾,且终身未婚,目前为国家救济的低保户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胡秀部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同村陈某1行驶至本县街头镇下溪村公共厕所旁路口,在实施右转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车,造成陈某1当场死亡和胡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1原系家庭的主要劳动力,陈某1突然去世,该家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收入,申请人陈某2凤患有多种疾病,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目前在绍兴做搬运工,工资微薄,女儿已出嫁。肇事人胡某年龄已高、系残疾人、低保户,无赔偿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2凤的情况符合依照《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本院决定:给予陈广凤司法救助人民币四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