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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财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林,卿培伦,喻世玖,王国庆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445号申请人:唐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卿培伦,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喻世玖,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王国庆,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唐林与被申请保全人卿培伦、喻世玖、王国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唐林以其与被申请人卿培伦、喻世玖、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通知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但是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依法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唐林经本院书面通知其提供担保后,申请人以书面意见形式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担保,请求本院驳回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唐林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全申请。申请费3470元,予以退还。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