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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屠中平、杨潮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中平,杨潮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屠中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杨潮勇,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屠中平与杨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杨潮勇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其名下位于桐庐镇上杭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桐集建(94)字第03A**号】(系集体土地,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杨潮勇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5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已执行到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21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杨潮勇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申屠中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潮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