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265号原告:王某,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闫海岗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杨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