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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女,经理。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建军与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雪梅的股权和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已被法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雪梅在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X%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