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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柏金明与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金明,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柏金明,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代表人缪建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柏金明与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柏金明支付工资1204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1元,合计121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7月31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我院通过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查封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禁止股权变更、转让。我院干警多次到该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停产,公司法人也下落不明,该公司已在(2017)宁0205执412号案件中列入失信名单,具体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2121元(含执行费81元)。申请执行人柏金明发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田莉审判员马占杰审判员李韶清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