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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战与上海乾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战,上海乾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陈战,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乾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周子成,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陈战与上海乾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停业,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平审判员  杨平彦审判员  董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