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冬花与王西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花,王西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570号原告:杨冬花,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西希,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杨冬花为与被告王西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西希归还原告借款21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6日、5月15日,被告王西希分别向原告杨冬花借款30000元、31000元,其中2016年5月15日借款的借款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载明借款的事实。上述借款被告仅归还39900元,余款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西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冬花借款本金2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王西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