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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邯郸某水泥、安阳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某水泥,安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某水泥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关于申请人邯郸某水泥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某水泥有限公司、王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某水泥因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沛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