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上海中山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山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山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姜有权,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辉,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山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6)沪0105民初16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8,595.4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目前经营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凯旋路XXX号XXX层房产,因本院无处置权,故无法处理该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社保、证券等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除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