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宏路与被告刘树柏、吕媛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宏路,刘树柏,吕媛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063号原告:廖宏路,男,生于1964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柏,男,生于1958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吕媛莉,女,生于1981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原告廖宏路与被告刘树柏、吕媛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宏路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至起诉之日未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应属于合同事实状态,法院审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由此原告廖宏路的请求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同时原告请求中涉的《调解协议书》在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274号判决书中已作认定,原告以同一事实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案由再次起诉至本院,同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宏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 毳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