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松与王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王升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15号原告:张松,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升田,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张松与被告王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张松负担。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人民陪审员 许桂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