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与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洪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洪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34-2号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住所地:沧县杜生镇孙会头村。经营者:陈永刚,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彪,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南关。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10266636622167。法定代表人:杨春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双印,公司职员。被告:张洪宾,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与被告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洪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承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