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658号申请执行人: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委托本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分别向西安市房产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送查询信息,两协助执行单位均已回复本院,本院已将查询结果通过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恢复委托法院,且该院已确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4执2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