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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瑞平、吴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瑞平,吴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02号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中段61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瑞平,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翠英,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瑞平、吴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