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瑞平、吴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瑞平,吴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02号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中段61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瑞平,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翠英,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瑞平、吴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