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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忠惠、杨莉、杨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惠,杨莉,杨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70号申请执行人:何忠惠,女,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申请执行人:杨莉,女,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火烧店镇。申请执行人:杨艳,女,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东华镇。负责人:胥国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忠惠、杨莉、杨艳与被执行人��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何忠惠、杨莉、杨艳因杨茂生死亡产生的丧葬费28448元、死亡赔偿金5688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510元、住宿费3600元、医疗费372.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27730.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372.86元;下余517358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按照30%赔偿155207.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何忠惠、杨莉、杨艳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到账后十日内向被告陶新林返还垫付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计958元,由原告何忠惠、杨莉、杨艳负担58元,由被告陶新林负担9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何忠惠、杨���、杨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给付265580.26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主动向我院执行账户缴纳了案件款265580.26元。何忠惠、杨莉、杨艳已从我院领取全部案件款,并向陶新林返还垫付款4000元,陶新林缴纳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在发送执行通知书前主动缴纳案件款,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