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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典、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典,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典,女,1989年10月7号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41号洪山体育馆中心综合馆。法定代表人:王跃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典返还补偿金10087.1元,工作差额5802.92元(2016年1月至5月),工作差额112.18元(2015年年休假期间),执行费140元,以上款项共计16142.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6142.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