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硕,男,27岁(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宋长江,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告人郭硕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硕及其辩护人宋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硕于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双槐里小区x楼x门x号其家中持有枪状物1支,经鉴定为枪支,后于同年2月22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枪支已被起获并扣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硕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郭硕依法判处。被告人郭硕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郭硕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硕自愿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郭硕表现一向良好,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郭硕查获,并在北京市西城区双槐里小区x楼x门x号被告人郭硕的家中起获枪状物1支,经鉴定该枪状物为枪支。现涉案枪支已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2日民警在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双槐里小区8号楼4门302号家中其儿子郭硕的卧室中搜查出一把灰色的玩具枪及枪支的配件等,这些东西都是郭硕的。郭硕当过兵,比较喜欢军事上的东西,但在家中没见郭硕摆弄过这些东西。2、证人艾某证言,证明她不知道其子郭硕购买枪状物的事情。郭硕有自己的卧室,她和丈夫郭某一般不进郭硕的屋子,所以不清楚郭硕屋里有什么东西或买了什么东西。3、证人马某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队长。2017年2月22日他将郭硕传唤到案。他和侦查员在郭硕位于西城区双槐里小区x楼x门x号的家中搜查,在朝北的卧室中的衣柜里起获枪状物1支及部分零件,在书桌右侧第一个抽屉里起获枪支部分零件,搜查过程中郭硕全程在场。后郭硕在接受讯问时称还有零件在家中,他第二次去郭硕家中搜查,在卧室书桌中间抽屉内起获枪支部分零件,搜查过程中郭硕全程在场。4、证人许某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侦查员。2017年2月22日他和同事在见证人的陪同下到郭硕位于西城区双槐里小区x楼x门x号的家中搜查,在朝北的卧室中的衣柜里起获枪状物1支及部分零件,在书桌右侧第一个抽屉里起获枪支部分零件,搜查过程中郭硕全程在场。后郭硕在接受讯问时称还有零件在家中,他与同事再次在见证人的陪同下去郭硕家中搜查,在卧室书桌中间抽屉内起获枪支部分零件,搜查过程中郭硕全程在场。5、枪支鉴定书及照片,证明送检枪状物能够填装并击发9mm手枪弹,认定为枪支。6、物证照片及照片制作说明,证明郭硕持有的枪支及零件的特征。7、银行消费及存取款记录,证明被告人郭硕通过银行卡进行消费及存取款的情况。8、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证明被告人郭硕持有的枪状物1个、枪支零件34个被依法扣押的事实。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郭硕的户籍身份情况。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被告人郭硕于2017年2月22日��传唤到案,并在其家中起获枪支零件34个,枪状物1支的经过。被告人郭硕当庭的供述亦印证了上述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硕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硕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硕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郭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硕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