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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川与张朝、张银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川,张朝,张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银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林川申请执行张朝、张银春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朝、张银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银春在蓬安县相如镇东华街4号有一套住房,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套住房现处理条件并不成就,另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朝、张银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川13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