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越西县南城小学诉杨安贵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南城小学,杨安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826号原告:越西县南城小学,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南大街丁家巷*号。法定代表人:郑成伟,系该校校长。被告:杨安贵,男,50岁,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越西县南城小学诉被告杨安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越西县南城小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南城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越西县南城小学负担。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