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克杰、葛玲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杰,葛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克杰,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葛玲玲,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克杰与葛玲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玲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运军审判员 程 凯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