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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克杰、葛玲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杰,葛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克杰,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葛玲玲,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克杰与葛玲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玲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运军审判员  程 凯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