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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海兴县地方税务局、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兴县地方税务局,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兴县城海滨路。法定代表人:刘洪松,任局长。被执行人: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武港路北。法定代表人:周金海,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海地税通[2017]56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海地税通[2017]56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该通知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地方税务局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安宝新审判员  孙玉辉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