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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喜梅、黄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喜梅,黄照生,王歌,张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6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张喜梅,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黄照生,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歌,女,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淼,女,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喜梅、黄照生、王歌、张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炳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