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承德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667号原告:承德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小区A座2单元903室。法定代表人:邓海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法定代表人:王胜祖,总经理。被告: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何国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作为该工程的业主,具有管理职责,本案未将其列为被告,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