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2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负责人:林延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负责人:王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佶铭书 记 员 沈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