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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梁青贵与刘卫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贵,刘卫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056号原告梁青贵,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刘卫波,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梁青贵诉被告刘卫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梁青贵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青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青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青贵负担。审判员 范 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桂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