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梁青贵与刘卫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贵,刘卫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056号原告梁青贵,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刘卫波,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梁青贵诉被告刘卫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梁青贵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青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青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青贵负担。审判员 范 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桂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