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任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任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21号原告:张国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61。被告:任彬彬,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张国成与被告任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成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