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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胡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胡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436号原告:李峰,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炎明,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胡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