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胡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胡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436号原告:李峰,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炎明,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胡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