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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学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74号罪犯张学林,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南溪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民事赔偿366743.85元。2014年4月2日、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学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