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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晋0881民初12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永济市开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告:沈某某,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永济市开张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梅 博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