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晋0881民初12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永济市开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告:沈某某,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永济市开张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梅 博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