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澜与易晓明邓祥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澜,邓祥胜,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易晓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澜,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祥胜,男,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易晓明,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周宁,该支行行长。上诉人李澜因与被上诉人邓祥胜、原审被告易晓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澜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