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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770号原告刘金荣,女,1971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福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鹏,男,1963年6月15日生。系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荣诉被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刘金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金荣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