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利东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利东,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王利东因要求确认将其宅基地性质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终7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利东已就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其与被诉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王利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利东的起诉正确,王利东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利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