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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李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李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333号之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366号。负责人:赵雷。被告:李焕,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诉被告李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149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4元,合计2692.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楠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人民陪审员  杨忠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陈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