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340李伟与姚春翘、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姚春翘,张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340号之一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姚春翘,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张秋萍,女,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伟与被告姚春翘、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彭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