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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340李伟与姚春翘、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姚春翘,张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340号之一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姚春翘,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张秋萍,女,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伟与被告姚春翘、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彭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