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开久诉被告单克兵、扬州市鹏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久,单克兵,扬州市鹏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157号原告胡开久,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单克兵,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扬州市鹏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张家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吴松妹,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区文汇东路138号。负责人刘朝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久诉被告单克兵、扬州市鹏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艳平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开久负担。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