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世普劳统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维臣,北京世普劳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564号申请执行人潘维臣,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世普劳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3号楼7层711。法定代表人田中哲郎。关于原告潘维臣与被告北京世普劳统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9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世普劳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四千零六元九角三分(大写:捌万肆仟零陆元玖角叁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世普劳统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世普劳统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