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建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华,绰号赵二娃,男,生于1961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6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勇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建华与被害人黄某系情人关系,2017年5月11日21时许,赵建华去黄某家拿医保卡,在进入黄某家楼道时发现黄某的朋友杜某从黄某家出来,赵建华认为二人有染,随即冲进黄某家中,与黄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建华把黄某按倒在客厅沙发上,并用黄某家中菜刀将黄某脸部划伤。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建华的亲属代其向黄某赔偿了85000元,取得黄某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华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照片,被害人辨认笔录,证人杜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赵建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华故意对被害人黄某实施伤害其身体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黄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建华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黄某赔偿了8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建华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限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勇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书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