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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李建军、郭志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李建军,郭志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3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张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彤,女,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在职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郭志连,女,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李建军、郭志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建军、郭志连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6 504.62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提供《担保函》载明,该行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建军、郭志连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6 504.62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