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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新军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军,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670号原告:吴新军,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M6MH96。主要负责人:丰希奎,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新军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吴新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应由被告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01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国办发【1998】第134号文件及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属乡(镇)电管站人员实行定岗定编,对农村电工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成为县级供电企业的职工。原、被告在2000年1月-2012年12月为全日制劳动关系,2013年1月至退休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原告于2000年1月-2012年12月与被告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不能将该义务强加于原告。原告因不服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定劳人仲案(2017)91号仲裁裁决书,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农电工养老保险问题属于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吴新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新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江永审 判 员  王光磊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