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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杨玉文、支步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杨玉文,支步兰,无锡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6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82号。主要负责人:沈毅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成,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文,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告:支步兰,女,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告:无锡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锡山支行)诉被告杨玉文、支步兰、无锡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行锡山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文、支步兰、花样年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行锡山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锡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中行锡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