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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小海与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卢锡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海,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卢锡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777号原告:刘小海,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默淑恒,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第一工业区***号*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PG95P。法定代表人:李明丕。被告:卢锡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刘小海与被告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卢锡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小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海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由原告刘小海预交,由原告刘小海负担。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全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