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小海与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卢锡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海,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卢锡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777号原告:刘小海,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默淑恒,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第一工业区***号*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PG95P。法定代表人:李明丕。被告:卢锡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刘小海与被告东莞市鑫和服饰有限公司、卢锡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小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海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由原告刘小海预交,由原告刘小海负担。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全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