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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怡楠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72号罪犯段怡楠,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段怡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150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段怡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段怡楠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怡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怡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