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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来雄与被执行人张佛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雄,张佛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96号申请执行人王来雄,男。被执行人张佛泉,男。申请执行人王来雄与被执行人张佛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来雄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35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未执行回案款20358元用于抵消王来雄欠张佛泉的20000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