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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0号2层。法定代表人:MANNYMARIMUTHU,亚太资深财务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