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0号2层。法定代表人:MANNYMARIMUTHU,亚太资深财务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伟创力电子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