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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名钊与云浮市奇辉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名钊,云浮市奇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02民初878号 原告:杜名钊,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代理人: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奇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城村村委会罗岗村(华中厂侧)。 法定代表人:卢荣才。 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华辉,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名钊诉被告云浮市奇辉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名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名钊以与被告云浮市奇辉石材有限公司就本案相关事宜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名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费取计5元,由原告杜名钊负担。 审判员  黄秀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阮健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