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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丁宾、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丁宾,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丁宾,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1929721-1。法定代表人:徐夫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营业场所:梁山县人民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61996622E。负责人:秦真景,总经理。上诉人杨丁宾因与被上诉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丁宾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丁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丁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上诉人杨丁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连芳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宋汝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平平 关注公众号“”